联系人:钟春标主任律师 手 机:13694965833 13600298477 电 话:0769-8381 8579 传 真:0769-8381 8379 Q Q: 793148568 邮 箱:793148568@qq.com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常平大道万业金融中心八楼 |
未约定借款利息,到期后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借钱给朋友,朋友说半年就还,结果这都一年多了也没还。当时碍于面子没有向朋友约定利息,现在要打官司了,还能要利息吗?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31日,刘某因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向王某借款13万元,借期1个月;2019年10月,刘某又向王某借款2万元;2020年4月28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欠付6万元,约定于2020年5月10日还清。上述借期届满后刘某未还款。 2020年7月15日双方经过重新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5000元,借期1个月,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借期届满后,王某多次要求刘某清偿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原告依约提供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经双方重新协商,就借贷事宜进行了重新约定,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贷相应事项进行约定,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各自权益的有权处分,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东莞横沥律师、东莞东坑律师、东莞石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