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故多,事事都有故事啊。看新闻的时候也经常看到,酒驾后跟老婆换座的,从家里叫人过来顶包的,等等各种情况层出不穷,归根结底是想逃避责任,但是绝大多数还是被揪出来了。那么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私自找人顶包,责任该如何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免赔?等等因素都影响着不仅仅是事故损失,还包括经营损失和保险公司的纠纷理赔。今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邵某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人民币20982.93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被上诉人的营养期为15天,鉴定费用花费1020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营养费按照60天计算以及鉴定费1210元属于数额计算错误。被上诉人的损失共计应为22188.04元不是23728.04元。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辩称,一审多算出的数额被上诉人同意扣除。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42258.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2日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出具第37131242018000309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8年10月20日10时许,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道口镇南官庄村史文玉驾驶车牌号为鲁Q××××ד昌河”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新汶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由北向左转弯时,与沿河东区新汶泗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晓军驾驶的鲁E0869D“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晓军、乘车人邵某芝、乘车人吴淑敏及鲁Q××××ד昌河”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刘兆艳、何美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认定史文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晓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晓军、邵某芝、吴淑敏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邵某芝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8375.03元。2019年2月27日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邵某芝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误工期60日,护理期15日,营养期15日。吴晓军治疗期间并未住院,但花费检查及治疗费共计1339.2元。吴淑敏未住院,但医疗检查费用共计380.88元。庭审中,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提交由何相高签字的“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及照片,在放弃索赔权利说明书中何相高自愿放弃交强险索赔权利。但被告何相高陈述其对放弃索赔权利书的内容并不知情。
另查明,事故车辆鲁Q×××××在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在被告安盛天平临沂支公司购买商业险。一审法院认为,一、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河东大队出具第37131242018000309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予以采信。车辆鲁Q×××××已于事故发生前在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购买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虽然庭审中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提交由何相高签字的“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及照片,但是安诚财险依然具有法定的先行垫付义务,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应由安诚财险予以承担。对于商业险部分,虽然安诚财险提交证据中何相高认可“顶包”并放弃交强险索赔,但是其“顶包”事项并没有被交警部门认定,在安盛天平临沂支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免赔情形的情况下,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邵某芝的损失包括:医疗费8375.03元,误工费100.79元/天×60天=6047.4元,护理费100.79元/天×7天=705.5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30元/天×22天=660元,交通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住院期间为70元,来回东营的费用为500元,鉴定费1210元,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原告吴晓军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339.2元,交通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住院期间为70元,来回东营的费用为500元。吴淑敏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80.88元,交通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住院期间为70元,来回东营的费用为500元,三人的住宿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共计1500元。因原告三人均无伤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均不支持,未住院治疗均不产生护理费用,未发生的医疗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23728.04元。上述损失由被告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2422.93元,剩余损失由被告安盛天平临沂支公司承担942.11元,由史文玉承担391.53元。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23728.04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22422.93元。二、原告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23728.04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942.11元。三、原告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23728.04元,由被告史文玉承担391.53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河东支行账号:37×××81户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被告史文玉承担197元,由原告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共同承担1376元。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营养费和鉴定费数额错误,经本院审查,一审在案件事实部分查明了营养期为15天,而在判决中将营养期与鉴定费数额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邵某芝的损失包括:医疗费8375.03元,误工费6047.4元,护理费705.5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660元,交通费570元,鉴定费1020元,营养费450元。吴晓军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339.2元,交通费570元。吴淑敏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80.88元,交通费570元,三人的住宿费1500元。以上损失共计22188.04元,由安诚财险临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20412.93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047.4元,护理费705.53元,交通费1710元(570元×3人),营养费450元,住宿费1500元】。剩余损失1775.11元,由安盛天平临沂支公司赔偿528.58元(755.11元×70%),由史文玉赔偿714元(1020元×70%)。综上所述,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接到本判决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20412.93元;三、变更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接到本判决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528.58元;四、变更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史文玉于接到本判决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71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邵某芝、吴晓军、吴淑敏负担。1.本案一个焦点就是关于顶包的认定,现场交警部门处理的时候估计当事人已经完成了顶包人的更换,现场得到了大家默契,所以交警部门在认定的时候按照现场的情况进行了认定,双方都进行了确认。
2.就是保险公司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拿到了顶包人放弃交强险的赔偿的声明,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尽职调查严密,但是交强险作为不管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要履行先行垫付,那么就必须进行赔付,不是放弃就可以,而且被告还声明不了解情况,也未得到交警部门认定。3.再就是主次责任的划分,主次责任就是在交强险按照上限赔偿完之后的剩余部分,需要双方承担的责任,按照三七分的标准划分。4.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包括: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6.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交强险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对己方车辆的财产等不负责赔偿。7.有关事故停业停产的经营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但是在商业险中可以争取,比如经营性大货车,维修期间需要证明营业情况下的收入情况,以此来进行理赔。8.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交强险有免赔吗?对于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虽然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的责任,但是在发生了酒驾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会先行赔付,然后再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9.车辆被偷盗。如果因车辆丢失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进行赔偿的。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需自身承担所有的赔偿,这对车主的伤害应该说是比较大的。10.自己故意造成的车祸也是不会获得赔偿的。对于车主自己制造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定是不会给予赔偿的。11.发生交通事故中双方仲裁和诉讼发生的费用,这部分的费用也是无法获得赔偿的。12.交强险如果没有交,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是无法获得保障的。任何时候作为车辆的所有者,都要记得缴纳交强险。13.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4.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15.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16.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全部责任的时候,免赔是20%,在主要责任中免赔是15%,在同等责任中,免赔是10%。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7.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东莞横沥律师、东莞东坑律师、东莞石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