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横沥律师、东坑律师、石排律师法律咨询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18719074417

fe38a72ba9fc040025d5a316a879778.jpg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万业金融中心八楼

在线客服

扫码免费咨询

fe38a72ba9fc040025d5a316a879778.jpg

东莞律师解析:未约定付款期限,欠款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 东莞欠款律师

作者:东莞本地欠款律师网址:http://www.henglilawyerzcb.com
东莞律师解析:未约定付款期限,欠款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东莞律师解析:未约定付款期限,欠款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货款被拖欠多年,对方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权利如何保障?

在东莞的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出卖人交付货物数年后再请求支付价款,买受人常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出卖人面临"欠款难追"的困境。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解析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帮助东莞企业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01 实务中的两种争议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主要存在两种分歧:

  •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出卖人主张价款之日作为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出卖人有权在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以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作为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出卖人交付货物3年后主张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民法典不同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成功追索欠款。

02 民法典关系的正确定位

第六百二十八条与第五百一十一条的关系

第二种观点的主要理由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系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但深入分析可知,这两个条文并非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排斥关系,而是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兼容关系。

从文义解释角度,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未约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则明确,买卖合同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也就是 “一手交货,一手交钱”规则。

实质上,这两个条文是同一规则的不同表述,第六百二十八条只是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适用,两者适用结论一致,具有体系融贯性。

03 诉讼时效起算的正确标准

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区分

我国3年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点适用主观标准,作为例外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适用客观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自拒绝之日起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正确认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判断:客观上具备请求履行的可能性,主观上以语言或行动作出请求履行的意思表示且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拒绝履行。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在出卖人主张价款并给予必要合理期间后,买受人未付款,或请求支付价款被买受人拒绝的,才能认定出卖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从交货时起算时效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在东莞地区的商业实践中,除超市购物等小额一次性交易外,大量交易在交货时都没有实际结算,强求出卖人必须在交付货物3年内主张权利,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有失公平。

04 诉讼时效起算的实务规则

对于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分析当事人有无达成补充协议,再通过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

如履行期间仍不确定,则综合双方的结算时间、权利人请求付款的时间等综合判断:

  1. 能确定出卖人请求付款时间的,以请求付款之日作为起算点,但买受人提出合理准备时间且出卖人未反对的,按照合理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 出卖人请求付款,买受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拒绝之日起算。
  3. 出卖人请求付款并给予买受人合理准备期间的,买受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拒绝的,诉讼时效自合理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05 对东莞债权人的启示

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措施

东莞地区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管交易过程中的相关凭证,为可能的诉讼做好准备。

同时,要密切关注诉讼时效问题,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权利无法获得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面对复杂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尤其是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咨询东莞本地专业律师往往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专业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在债权保护中占据主动地位。

如果您在东莞地区面临货款追讨、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联系方式:1871907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