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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程序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21号令)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申请条件 | 劳动能力鉴定及确认项目申请条件: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条件为: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 2.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条件为:需要配置康复器具时; 3.工伤康复确认……申请条件为:治疗以“专项康复”为主时; 4.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条件为:对医疗终结期或停工留薪期存在争议时; 5.工伤复发确认……申请条件为:鉴定劳动能力等级后仍需治疗,或原伤情复发需急救或治疗的; 6.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条件为:办理养老病退、养老病残、养老供养亲属、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的,或经合法组织、机构委托参照非因工鉴定标准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 |
办理材料 | 必备材料: 1.《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必备资料,纸质版原件1份,需按要求填写完整); 2.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东莞市社会保障卡、临时身份证、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3.关于鉴定事项的诊疗资料(必备材料,纸质版复印件1套,包括鉴定事项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出院小结、X光片、检查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或伤病情介绍、相关事项的评估报告原件。)。 组织或机构委托鉴定的,须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纸质版原件。具体见《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的“申请材料及要求”。 |
办理流程 |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申请的,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部门(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出鉴定申请。提出其他鉴定或确认项目的申请,需根据对应要求提供鉴定材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2.现场鉴定:申请人携《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和鉴定资料,在规定的时限范围、正常工作日内,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学鉴定服务点进行现场鉴定。 3.领取结论:完成现场鉴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经办机构查询并领取鉴定结论。 办理流程图: |
办理时限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延长30日。 |
办理地点 | 1.申请及领取结论地点:被鉴定人参保或户籍所在镇(街)社保经办机构; 2.现场鉴定地点:中心鉴定点(东莞康华医院):南城区东莞大道1000号(康华医院南区急诊大楼一楼); 西北部鉴定点(康怡医院):万江区谷涌107国道西二路二巷16号(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二楼); 常平鉴定点:常平镇常东路陈屋贝村公交站处(常东路-东莞火车东站向东2公里); 大朗鉴定点:大朗镇升平北路51号社保办公点内; 石龙鉴定点:石龙镇黄洲京瓷路17号(石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内); 长安鉴定点:东莞长安东门中路388号长安镇综合服务中心。 注:被鉴定人的伤情相对较简单的,可到就近的医学鉴定服务点进行现场鉴定;伤情相对复杂的,须到中心鉴定点、西北部鉴定点进行现场鉴定。 |
办理时间 | 1.申请及领取结论时间:被鉴定人参保或户籍所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正常工作日。 2.现场初次鉴定时间:中心鉴定点(东莞康华医院)、西北部鉴定点(康怡医院)(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00-17:30);常平鉴定点(星期一至星期三,9:00-12:00,14:30-16:30); 大朗鉴定点(星期一至星期二,9:00-12:00,14:00-17:00);石龙鉴定点(星期三至星期四,9:00-12:00,14:00-17:00);长安鉴定点(星期四至星期五,9:00-12:00,14:30-16:30)。 3、现场复查鉴定时间:中心鉴定点(东莞康华医院)(星期五,8:30-12:00) 注:国家法定节假日暂停办理。 |
联系电话 | 0769—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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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收费标准 | 初次鉴定300元/人次,复查或重新鉴定350元/人次。 |
温馨提示 | 1.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查,被鉴定人所需鉴定费用不属社保基金支付的,须持《东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银行缴费,或在鉴定服务点刷卡缴费。 2.其它鉴定事项的具体办理要求以经办机构审查要求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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