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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遭异地盗刷,银行未提醒应担责一、案情简介 林某在农行某支行处申办了一张金穗借记卡。2014年6月16日,林某存入5000元,账户余额达5万元后,没有再使用过此帐户。直至2015年3月29日,林某取款时发现账户内的50100元不翼而飞,随即在案涉农行某支行处打印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发现账户的50100元于2014年10月27日无故被他人一次性转走。林某2014年10月27日在上班,对此完全不知情。意识到账户内的存款被盗,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向林某出具报警回执,案件尚未侦破。 林某在未委托他人取款或转账,也从未向他人提供过银行卡或泄露过密码,银行卡一直保管在林某身上,但林某账户内的存款却无故被盗,农行某支行未尽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应赔偿林某损失。2015年5月9日,林某以与农行某支行借记卡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行某支行支付其被盗取的款项50100元及利息损失。 二、律师分析 承办律师认为,林某在农行某支行处申办借记卡一张,林某与该支行之间成立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支行应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及审查客户取款资料真实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被盗刷事件发生之时,林某并未出现在盗刷现场且其借记卡一直保管在身上,也从未向他人泄露过密码,在此情况下卡内存款仍被他人盗取,该支行未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该支行对林某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义务,在本次事件中应对林某的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经过对案情经过的了解后,承办律师针对林某借记卡被盗刷造成损失,是否应该由银行担责进行法律分析: 1、 是否需要先刑后民? 双方的储蓄合同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系盗取存款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公安机关对林某账户存款遭盗窃而立案,并不影响农行某支行承担合同责任。 2、 林某已尽一般的警觉和注意义务 林某发现异常交易后随机向银行反映,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有可能是系统出错,要求其三天后再到银行核实。后林某被告知可能系被他人盗取后,立即向派出所报警,且林某从未委托他人取款或转账,也从未向他人提供过银行卡或泄露过密码,银行卡一直保管在林某身上,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 3、 银行存在过错 林某开通短信提醒业务,被盗取时没有收到短信提醒,没有在被盗取的的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银行的行为严重违约。林某没有申请开通自主转账类业务,但案涉存款被通过ATM转账盗取,并且一次性转账50100元。根据“银发【2009】142号第二条第六款”关于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的规定,林某账户被一次性转账50100元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银行未能保障其银行卡的唯一识别性,未识别出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伪卡而造成储户资金损失,在未能取证证明林某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应对林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裁判结果 2015年7月1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林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农行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而后,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农行某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林某存款损失501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原审判决后,农行某支行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农行某支行未能保障案涉存款的安全,导致案涉存款通过银行自动终端被转账,违反了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银行存在过错,应对林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农行某支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律师提醒 1、发现被盗刷时要证明真卡在手。如银行卡被盗刷,当事人首先就面临如何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首先,如果已开通短信功能,当事人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次,可以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进行完上述操作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2、关于“先刑后民”问题。一般这类案件银行都会主张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银行的这种主张其实并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此类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 3、银行卡的操作离不开两样东西,第一就是需要银行卡,第二是必须有正确的密码,如果银行举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保护好密码,在公共场合及别人谈话、交流及上网聊天时也应尽量避免将密码泄露,以免留下隐患。 |